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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点击:1601时间:2017-07-21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预防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4.应急响应  

    4.1  预警级别
    4.2  应急预案启动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信息报送和处理
    4.5  信息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后期处置  

    5.1  总结分析
    5.2  灾害评估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  经费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保障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或者避免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发生的台风、暴雨、冰雹、干旱、暴雪、雷电、大风、寒潮、霜冻、严寒、高温热害、干热风、龙卷风、下击暴流、大雾等,以及因气象条件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应急工作。
    1.4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
    (2)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3)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共同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4)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加强适应应急需要的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系统、预警信息显示系统、信息收集与共享系统、应急综合指挥系统等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早处置。
    (5)坚持实行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2.1应急组织机构
    省人民政府成立湖南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气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武警总队、省电力公司、省政府新闻办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由省气象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
    指挥协调全省突发性气象灾害预防、预警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决定其它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重大事项;完成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气象主管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执行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调度指令,贯彻落实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协调处理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会商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发展趋势;收集、调查和评估灾情;制定和实施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管理气象应急物资和装备仪器;建设和完善气象信息监测预警体系。
    2.2.3  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的发布,及时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各级政府启动和终止实施本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承担本预案的修订工作。
    省发改委负责气象灾害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将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系统建设项目列入计划或规划。
    省经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和卫生安全监测设备的紧急调用。
    省教育厅负责组织做好灾前预防和灾后学校教学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督促或指导灾害发生前在校学生的安全和疏散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指导、组织灾区公安机关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并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危急时,可实行强制避灾疏散;对已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灾害进行抢险,及时消除隐患;协助灾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维护社会治安,制止、查处恶意夸大传播气象灾害险情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抢险救灾的需要,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障抢险救灾工作车辆和人员顺利通行。
    省民政厅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和发放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分配下达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地质灾害的应急管理,会同省气象局联合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省建设厅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供水、供气等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等设施。
    省交通厅负责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及有关设施,优先保障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和移动气象台站现场服务人员、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公路畅通。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各类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与相关部门协作牵头做好水利工程突发险情抢护。
    省农业厅负责组织灾区动植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植物疫情监测,防止和控制动植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省林业厅及时收集并通报森林火灾及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发展情况,联合发布森林火险专项天气预报;负责做好灾区的火灾和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省卫生厅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开展医疗救援和灾区的卫生防疫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新闻报道工作;遇有突发性气象灾害,组织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插播预警信息。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气象信息传递、报送和救灾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省武警总队  组织所属部队(分队)参与灾区的抢险救援,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省电力公司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供电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电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进行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
    2.3专家组
    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成立专家组,负责对突发性气象灾害成因及其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为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持。

3.预防预警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来源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灾害信息。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提供有关气象灾害情况。
    3.1.2 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内容
    主要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和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灾害性天气实况,包括灾害性天气预报服务情况、灾害性天气过程实况,以及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的影响;气象灾害情况,包括气象灾害灾情、因气象服务而减少损失情况等。凡符合国家重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标准的,具体报送内容、格式、标准和程序,按国家相关规定报送。
    3.1.3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报送程序
    (1)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重大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的,在2小时内报告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并通报省相关部门(单位)。
    (2)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上报标准的,应按规定逐级上报。
    (3)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可采用业务网络、办公自动化系统、传真等方式传递,并通过电话确认。气象灾害信息接收处理单位在主汛期应24小时值班,收到信息后及时审核、处理。
    3.2预警预防行动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根据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测、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突发性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部署,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配合准备,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预报分析处理、气象信息传输、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和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加工处理为主体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建立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保障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3.3.2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单位)互联共享突发性气象灾害紧急处置信息系统。

4.应急响应    

4.1预警级别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突发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与气象条件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该事件国务院主管部门确定的级别执行。
    4.1.1 Ⅳ级预警: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下击暴流、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较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
    4.1.2 Ⅲ级预警: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下击暴流、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重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3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3级的。
    4.1.3 Ⅱ级预警: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下击暴流、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特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4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4级的。
    4.1.4 Ⅰ级预警: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报预测出现台风、暴雨、下击暴流、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极大气象灾害天气气候标准的。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达5级、森林火险气象等级达5级的。
    4.2 应急预案启动
    4.2.1 Ⅳ级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Ⅳ级以上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应启动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该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向本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气象主管机构。
    4.2.2 Ⅲ级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Ⅲ级以上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发生或可能发生地所在市州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应启动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该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向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和市州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省气象主管机构。
    4.2.3 Ⅱ级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Ⅱ级以上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应启动本预案。省气象主管机构向发生地所在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和省级气象业务单位发布启动内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
    4.2.4 Ⅰ级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根据发生或可能发生I级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出启动I级气象灾害预警建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4.3应急响应行动
    4.3.1 Ⅳ级
    县市区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Ⅳ级启动命令后,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县市区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 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工作;
    (4)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5)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向县市区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邻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3.2Ⅲ级
    市州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发布Ⅲ级响应启动命令后,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市州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和市州气象主管机构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 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主动加强与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服务工作;
    (3)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省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灾害发生后,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5)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向市州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和相邻市州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7)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 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工作;
    (8)发生地所在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市州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将本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向相邻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3.3Ⅱ级
    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启动命令后,省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各气象业务单位和有关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成员和省气象主管机构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 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主动加强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各直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市州、县市区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
    (3)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灾害发生后,省气象主管机构应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5)省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本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向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邻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7)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 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工作;
    (8)发生地所在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及时将本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向相邻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3.4Ⅰ级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发布Ⅰ级启动命令后,省、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业务单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省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业务单位应加强与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各直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及时向市州、县市区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
    (2)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3)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向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
    (4)灾害发生后,省气象主管机构应积极配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服务等工作;
    (5)省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及时将本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向相邻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6)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性气象灾害的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直属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 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直属各业务单位各业务岗位应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工作;
    (7)发生地所在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应根据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组织,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并及时将本地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向相邻市州、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按照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工作。
    4.4信息报送和处理
    4.4.1突发性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4.4.2突发性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3突发性气象灾害可能影响到境外或涉及境外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澳台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
    4.5 信息发布
    4.5.1各级气象台站应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5.2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突发性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等信息。
    4.6 应急结束
    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结束,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通报下级气象主管机构。

5.后期处置    

 5.1总结分析

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性气象灾害的调查分析、检测与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参与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送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本次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总结报省人民政府,并通报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5.2 灾害评估
    突发性气象灾害发生地所在县市区以上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组织突发性气象灾害评估。跨行政区域的突发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或者其指定的部门(单位)负责。突发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报送上级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相关部门(单位)。突发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突发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装备保

 6.1.1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通信系统。
    6.1.2各级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应保障24 小时通信联络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预警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告。参与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保障通信联络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6.1.3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畅通。
    6.1.4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养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突发性气象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3 经费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7.监督管理    

 7.1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加大对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的宣传,切实开展突发性气象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7.1.2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应对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常规性的培训,对直接从事突发性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和救援的人员,每年至少培训一次。
    7.1.3省气象预警应急指挥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单位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各种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演练。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突发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单位)应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监督检查
    省气象局、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会同省有关部门(单位)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预案管理和更新

 省气象局根据情况变化,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