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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防雷企业能力(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点击:6119时间:2017-11-15

湖南防雷企业能力(资质)证书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律管理工作,规范从业行为,推进GB/T 21714-2015、GB/T 21431-2015等五项国家防雷标准的实施,依据《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行业自律)、《湖南省防雷协会章程》和国家相关规定、行业标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防雷企业能力(资质)评价,是指湖南防雷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从防雷产品生产销售、防雷工程设计施工和防雷设施维护养护企业的实际出发,依据会员单位近三年所完成防雷相关项目的数量、质量、安全、管理、诚信等情况,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对申请能力(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并发给能力(资质)证书的活动。相应地,评价范围分为:防雷产品、防雷工程和防雷维护。

     湖南省防雷企业能力(资质)证书管理,是指协会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能力评价工作,开展能力评价监督,推进能力(资质)证书有效运用的活动。

防雷相关专业,是指防雷、气象、通信、电子、电力、建筑或计算机等专业。

第二章 能力评价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 湖南省防雷企业能力(资质)评价实行评分制度。

第四条 协会负责组织会员单位代表以及相关专家组成湖南省防雷企业能力(资质)评价组,对协会会员单位进行能力(资质)评价。

第五条 评价组组成人员应成单数,且不少于5人。其中,评价组长或防雷资深专家或已具有能力(资质)证书,且不参加当年晋级的副会长以上单位负责人担任;评价组成员从协会专家库中邀请评级

第六条 评价组在每次能力(资质)评价工作开始前产生,仅对本次评价工作负责。
第三章 能力(资质)评价条件

第七条 能力(资质)评价分为三级:级、级、级。

第八条 申请级能力(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500万元以上。

(二)技术人员中,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三)依据《湖南省防雷企业能力(资质)评价评分标准》(附表),总分值90分(含)以上,安全诚信体系合计分值18分(含)以上。

第九条 申请级能力(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二)技术人员中,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或者三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三)依据《湖南省防雷企业能力(资质)评价评分标准》,总分值75分(含)以上,安全诚信体系合计分值15分(含)以上。

第十条 申请级能力(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技术人员中,一名以上具有防雷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

(三)依据《湖南省防雷企业能力(资质)评价评分标准》,总分值35分(含)以上,安全诚信体系合计分值15分(含)以上。

第四章 能力(资质)证书的申请

第十一条 能力(资质)证书申请、评价程序:

(一)申请企业通过协会网站(待定)填写递交申请,书面申报材料报送至协会。

(二)评价组应于申请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工作。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协会向社会公布,并发给能力证书。

三)能力(资质)晋级与能力(资质)评价工作同步进行,程序与新申请能力(资质)证书基本相同。

第十二条 申请级或者级能力(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中(一)至(八)项的内容,申请级能力(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中(一)至(五)项的内容。

(一) 诚信承诺书。

(二)《湖南省防雷企业能力(资质)证书申请表》。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其中高级、中级技术人员需要提供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社会保险关系的复印件。

(五)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和标准规范列表。

(六)近三年的《防雷设备生产销售记录表》或《已完成防雷工程施工项目表》或《已完成防雷设施维护项目表》和相关记录、项目原始合同关键页的复印件。

(七)一个已履约完成的防雷项目的主要资料(申请级能力(资质)证书的合同额不低于五十万元;申请级能力(资质)证书的合同额不低于三十万元)。

(八)已取得《湖南省防雷企业能力(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应当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按照项目的顺序依次装订成册后加盖骑缝章,提交一式一份纸质材料和电子文件。申请单位应当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应如实填报申请表,按要求提供详细材料和有关证明。提供材料不完备的,退回补充。

第十四条 能力证书有效期三年,于有效期结束日一个月前提出审核换发,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持证企业存在下列问题之一的,视情降低能力(资质)级别或取消能力(资质)证书:
(一)不符合能力(资质)证书相应级别条件的。

(二)企业在经营中弄虚作假,有严重违规行为或重大质量问题,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超标的。

第十六条 能力(资质)评价实行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能力证书企业不良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经协会调查核实后,予以记分。不良行为累积记分超标的,视情降低能力(资质)级别或取消能力证书。

第五章 能力(资质)证书的运用

第十七条 协会应积极开展宣传活动,争取相关主管部门、协会及工程建设单位的认可,促使我省防雷企业能力(资质)证书得到广泛应用。
第十八条 协会以互联网网站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已经颁发的或认可的防雷企业能力(资质)证书情况,接受公众查询。

第十九条 防雷项目招标,会员单位应主动提交协会颁发的能力(资质)证书。

第六章 能力评价的监督

第二十条 评价组在协会的指导下,依照本《办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价工作实行实名制。评价组所有成员的投票均以署名方式记录在案。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组成员应热心行业公益事业,办事廉洁公道,熟悉行业情况。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实行公示制。协会网站开设能力评价专栏,接受申请企业、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企业不良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能力(资质)评价工作流程等由协会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防雷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月一日起试行。

附表:(见后)

                               

                                 20161220日